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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執(zhí)行《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》附則V 2016年修正案的通知

   2018-01-24 船海裝備網(wǎng)3880
核心提示: 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環(huán)境保護委員會第70屆會議于2016年10月28日以第MEPC.277(70)號決議通過了《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》附則
 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環(huán)境保護委員會第70屆會議于2016年10月28日以第MEPC.277(70)號決議通過了《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》附則V的2016年修正案(以下簡稱修正案,見附件1),并將于2018年3月1日正式生效。修正案對現(xiàn)行附則V第4條、第6條、第10條和附錄進行了修訂,主要涉及船舶垃圾的分類、排放和記錄。修正案適用于國際航行船舶、沿海航行船舶, 以及固定或浮動式平臺。為防止船舶垃圾污染,保護海洋環(huán)境,現(xiàn)將船舶執(zhí)行修正案有關要求通知如下:
 
  一、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加強修正案的宣貫工作,及時向轄區(qū)內相關船公司、港口、碼頭和船舶垃圾接收單位等宣傳修正案的新規(guī)定,督促各單位及早采取措施,確保在規(guī)定期限前滿足修正案的相關要求。
 
  二、根據(jù)修正案要求,船舶應將垃圾分為A至K類,分別為:A塑料,B食品廢棄物,C生活廢棄物,D食用油,E焚燒爐灰渣,F(xiàn)操作廢棄物,G動物尸體,H漁具,I電子廢棄物,J貨物殘余(對海洋環(huán)境無害物質),K貨物殘余(對海洋環(huán)境有害物質)。其中,A至I類垃圾適用于所有船舶,記錄在《垃圾記錄簿》第一部分中;J和K類垃圾適用于載運固體散裝貨物船舶,記錄在《垃圾記錄簿》第二部分中。
 
  三、船舶排放垃圾應按照經修正的《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》附則V第3、4、5和6條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 
  四、修正案要求除谷物以外的固體散裝貨物應按照修正案附錄I的標準進行分類,以確定其是否為對海洋環(huán)境有害物質。若固體散裝貨物為對海洋環(huán)境有害物質,則其貨物殘余為K類垃圾,若為對海洋環(huán)境無害物質,則貨物殘余為J類垃圾。
 
  船方應當要求托運人對其托運的貨物是否對海洋環(huán)境有害進行申明(申明格式見附件2),并將申明隨船保存至少兩年。
 
  五、船舶配備和記錄《垃圾記錄簿》要求如下:
 
 ?。ㄒ唬独涗洸尽凡徽撌谴罢胶胶H罩镜囊徊糠?,還是其他形式,均應與修正案附錄II格式相同。新版《垃圾記錄簿》電子版可在中國海事局網(wǎng)站下載。
 
 ?。ǘ┐袄呐欧拧⒎贌鸵馔饴涫凑招拚傅?0條進行記錄。
 
  (三)《垃圾記錄簿》應在船上存放并隨時可供檢查。該記錄簿須附上從垃圾接收設施處獲得的垃圾接收單證,并在完成最后一項記錄后在船上至少保存兩年。
 
  六、船舶按要求配備的垃圾公告牌和《垃圾管理計劃》,內容應與經修正的《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》附則V一致。垃圾公告牌樣本及《垃圾管理計劃編寫指南》電子版可從中國海事局網(wǎng)站下載。
 
  七、各級海事管理機構要積極配合港口主管部門督促轄區(qū)內港口、碼頭、裝卸站以及船舶修造、拆解作業(yè)單位提供充足的垃圾接收設施,避免因接收設施不足造成船舶不當延誤。
 
八、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從2018年3月1日開始,對到港國際航行船舶和沿海航行船舶進行監(jiān)督檢查。對違反規(guī)定的,海事管理機構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(guī)進行處理。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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